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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郑州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  时间:2020-10-12 12:01:16  浏览:

为规范我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切实发挥党员干部在构建良好舆论生态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积极传播正能量

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规党纪,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底线,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二、模范遵守“十不准”,规范网络传播行为

★ 十不准 ★

01不准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02不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03不准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

04不准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05不准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

06不准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07不准发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的言论;

08不准散布美化西方民主政治、经济制度、腐朽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09不准谣传、散布干部人事任免的非公开信息;

10不准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三、坚持遵守“十不得”,抵制不良网络活动

★ 十不得 ★

01不得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02不得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03不得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04不得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宜网上传播的内部工作资料;

05不得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

06不得利网络群组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

07不得以网上支付方式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经营活动;

08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和泄露他人信息;

09不得在网上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

10不得在网上从事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规范账号管理,积极树立网络形象

全市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要严格区分职务身份和个人身份。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并备案。以真实身份及职务信息向有关网络平台认证注册,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的日常管理范围。以个人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合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接照有关规定要求以个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职务信息,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备案。

五、履行监督义务,主动维护网络安全

发现网上违法违规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六、加强教育引导,依规依据严肃管理

各级各单位党组织要严格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执行《郑州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责任制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规定传达到每位党员干部,并把党员干部网络行为作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确保本实施意见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觉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对党员干部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所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教育、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予以追责。